(首席记者张鹏翔) 原靖远县糜滩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可峰在征地期间,先后虚增部分被征农户名单和土地数量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410724.20元,并将其中174747.80元侵吞。12月4日记者获悉,靖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可峰犯贪污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3月份,省道207线建设需要征用从靖远县糜滩乡碾湾村到刘川乡吴家川的部分土地。同年4月,大面积征地工作结束,在以后零星土地征地期间,时任糜滩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的王可峰以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为名,在征用土地登记表中虚增在征地范围内无地的农户名单和土地面积予以上报。靖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工作的唐玉军和靖远县交通局负责征地工作的秦海平、路国海(均另案处理)对王可峰上报的虚增被征农户名单和土地面积不予核实,直接认可,致使王可峰虚增的被征农户名单、土地面积被用地单位靖远县交通局审批通过。
截至2012年1月,王可峰通过上述方式共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410724.20元,先后用自己获得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存折和通过向农户借用的存折取得现金,除交糜滩乡政府及支付部分农户土地、大棚、青苗补偿款、征地期间工作吃饭、车辆加油等费用共计244076.40元,余下174747.80元予以侵吞。
2012年7月11日,靖远县纪委、监察局向王可峰调查了解省道207线建设征地情况时,王可峰如实交代了其虚报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40余万元及支出的情况,并委托本单位职工于次日将104856.60元赃款上缴县纪委。2012年7月14日,糜滩乡武家大川村委会、下滩村委会、文化村委会分别将其收到的款共计26000元全部上缴县纪委。
2012年7月12日,王可峰到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虚报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及贪污、行贿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可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协调解决省道207线征地遗留问题的便利,采用非法手段,虚报被征土地农户名单和土地面积,套取国家补偿款,将其中174747.80元予以侵吞,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可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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