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房管局副处长帮人走后门致税收损失

德清 德清 2012-07-20 06:37:55
来源:互联网

  7月16日,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原副处长王硕春滥用职权案在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王硕春同庭受审的还有房管局产权管理处交易三科原办事员冀清。

  案发:滥用职权走人情

  2009年6月,王某某和其姐夫马某某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1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共同竞得盘古大酒店,后二人在办理盘古大酒店过户期间,为了少交因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王某某便找到时任房管局产权处副处长的王硕春,王硕春得知王某某来意后,介绍其属下工作人员徐某与王某某认识,后又打电话给房管局产权处驻九原区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冀清,告知其盘古酒店过户人是他的朋友,要求其尽快办理过户一事。

  王某某遂委托徐某办理盘古大酒店过户一事。徐某向王某某称其认识税务局的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可以开出少交部分税款的发票,王某某便于2009年7月22日,同其朋友开奥迪车到彭州港湾酒店对面的停车场,将130万元现金交予徐某但未打收条,并向徐某承诺过户一事办 后再付徐某5万元好处费。徐某拿到130万元现金后,于2011年7月22日将130万元存入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另将其中的90万元存入一个朋友王某的个人交通银行账户,并于当日与王某共同取出其中的40万元,于次日将这40万元送给王硕春。此事王某某并不知情,也未授意徐某给予王硕春任何好处费。随后,徐某另将24万元交予朋友王某,委托其办理盘古大酒店过户一事以及开具过户的相关税票费用。王某为此辗转开出了虚假的1张不动产销售发票(发票编号NO.00089916,金额7798022.4元,日期:2009年8月6日,印章:包头市地税一分局)和3张 税发票(发票编号NO.00454943,金额77980.22元,发票编号NO.00454944,金额237839.68元,发票编号NO.00454940,金额436689.25元,日期:2009年8月6日,印章:包头市地税一分局)。

  王某在九原区房管所办理盘古大酒店过户期间,王硕春打电话给房管局驻九原区房管所工作人员冀清、所长李祥(已被起诉),告知其盘古酒店过户的契税已经在市地税局交纳 毕,税务局的关系当事人已经协调好了,按800万元左右交的契税,让其尽快办理过户。冀清明知不动产销售发票未按竞拍价格2150万元交纳税款;收缴税款的单位未按正常程序在九原区地税局交纳税款;九原区房管所税费核算单上未列明计税依据和“房屋契税”的应缴数额,且税费核算单上九原区房管所所长李祥的审批日期是2009年9月8日,发票和 税凭证的缴税日期是2009年8月6日。之后,冀清在电话里向王硕春讲明盘古酒店过户当中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但王硕春讲,这些事已经和市地税局打过招呼,也和九原区房管所所长李祥沟通过,让其尽快办理过户。

  冀清在发现种种明显的违规迹象后应该不予审批过户,迫于王硕春的压力和指令,未严格按照正规复审程序审核,使得王某用此虚假发票顺利办理了盘古大酒店的过户,致使竞买人马某某、王某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2011年9月,盘古酒店过户使用虚假发票一事被税务机关查出,王某某得知盘古酒店过户使用虚假发票后,认为自己受到徐某的欺瞒,其所提供的130万元款项未被用于过户及缴税,遂告知徐某退还130万元款项。徐某于2011年9月10日通过转账给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退还了70万元(在退70万元前几天已退还王某某现金11万元)。截至案发,徐某共退还王某某款项共计81万元。

  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1年12月31日,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今年6月21日,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硕春、冀清涉嫌滥用职权罪向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王硕春身为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副处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明知王某某办理盘古大酒店过户过程中需要少交相关税费,仍旧帮助王某某疏通关系,开具发票,违反正常审批规定,利用其主管领导的身份干扰正常的办证审批流程,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65.575万元。

  冀清身为包房管局产权管理处交易三科办事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明知盘古大酒店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出现多项违规操作,仍旧予以审批过户,违反正常审批规定,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流失65.575万元。

  王硕春、冀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提起公诉。

  王硕春、冀清滥用职权一案,系由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查办盘古大酒店产权过户过程中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虚假票据案时发现,并于2011年11月1日移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1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决定初查,2011年11月21日立案侦查。王硕春于2011年9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拘留。王硕春今年46岁,2012年1月21日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冀清今年46岁,2011年12月31日,以被告人王硕春、冀清涉嫌滥用职权罪向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2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两次。2012年6月9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庭审:二人当庭认罪

  7月16日9时10分,本案在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日16时50分,法官宣布休庭。王硕春、冀清及其辩护律师出席了庭审。当庭,王硕春、冀清承认自己滥用职权。王硕春的辩护律师为王硕春做了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王、冀二人犯滥用职权罪,两名被告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王硕春表示,自己没有直接造成国家损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王、冀二人没有意见。王硕春当庭表示:“在这个问题上是我认识不清,是我的不对,请法庭给予公证的判决。”

  王硕春的辩护律师当天表示,王硕春对假发票一事不知情,在此案中犯罪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冀清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此案中被告人的滥用职权罪是有原因的。有人拿着假发票去办理房产税,还有王硕春处长给冀清打电话说将此事办理得快点,冀清只能将此事办好。此事不是冀清指使的,他只是按照王硕春的指示去做,所以此案中,冀清只是从犯,冀清的犯罪行为是极其轻微的。冀清只是审核过户手续是否齐全并不核查税钱有多少,所以应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此案中的签批单文件有的文件没有签批,并有违法的地方,王硕春为了朋友的事进行了违规操作,冀清作为下属也并没有进行正常核查,也属于同犯。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判决。目前,此案正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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